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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获悉,以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手续,不再需要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减证便民”工作,市政府日前研究通过了《关于公布济南市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发〔2018〕66号),其中涉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证明事项清单共4项,3项保留,1项取消。
保留的3项证明,分别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证明”和“损坏鉴定证明”。前两者均用于办理存量房网签业务,第一项由村委会出具,第二项由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后者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的认定,主要针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损坏鉴定,由质检部门、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取消的证明,指租赁房屋专用合同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用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核准。取消前,租赁房屋专用合同需要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取消后,申请人虽然仍需要提交该合同,但不需要再到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单位(人)自持式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不属于本次证明清单梳理的范围;群众申请房改购房时,需要单位出具的职务、工龄等证明材料,也不属于本次证明清单梳理的范围。这意味着办理相关业务如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人)仍应按照各业务办事指南要求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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