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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的通知
济发改物价[2017]37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天然气输配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50元调整为3.12元,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车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3.80元,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和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济价格字[2015]8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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