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官方网站!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08 10:00 打印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节能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规范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我市能耗“双控”工作有效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日常用能或经营中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区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节能失信主体。

第五条 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未按承诺事项落实节能工作的;

(三)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四)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超出承诺值的;

(五)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审、验收、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或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节能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管理工作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 

(九)瞒报、伪造、篡改能源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

(十)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或拒不按照节能监察意见整改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以上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列为节能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节能失信行为后,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告知失信主体。

第八条 被告知主体对节能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告知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失信记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济南”公开发布。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节能失信的,不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节能失信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于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业领域内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 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 限制申请节能方面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三) 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节能失信名单:

(一)节能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的;

(二)已依法整改到位并消除相关影响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条件的。

具备节能失信行为移出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决定,由市信用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修复失信信息,并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节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济南市节能失信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对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节能管理取得实效,我委起草了《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通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不按规定开展节能审查、产品能耗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瞒报能源消费数据和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节能问题。通过出台《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制定节能失信行为管理的措施,可以有力约束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企业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节能管理工作,确保我市节能审查、能耗“双控”和煤炭总量控制等工作有效落实,提升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水平。

二、起草依据

国家、省和市各级节能审查工作的规章制度都明确要求对违法违规信息要进行记录,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四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七条规定“山东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第十二条规定“济南市各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济南"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委借鉴了浙江省、厦门市和扬州市等相关省市先进做法,结合了正在积极推进的区域能评和能耗“双控”等工作,征求了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和各区县发改部门意见,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经委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措施,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节能失信行为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办法》规定节能失信行为的管理主体是市、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是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明确了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条件。《办法》列出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11种,对于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列为节能失信行为。

(三)明确了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办法》规定对节能失信行为可以通过济南市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节能失信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节能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限制申请节能方面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等约束性措施。

(四)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及移出失信名单的具体条件。《办法》规定了节能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和推送信用网站公示等事项的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了移出失信名单的具体条件,规范了节能失信行为的管理。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2019年12月31日印发,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编辑:张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