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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的重要原则,对本行业、本单位、本辖区内已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摸排,按照国办发〔2020〕 4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工作,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立法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明确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全过程的规范监督,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条例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三、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一)实行清单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的工作要求, 在国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出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后,编制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加强清单的动态管理,需对目录清单和应用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应依法依规科学界定纳入范围和程序。
(二)规范数据报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做到“应归尽归”。特别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月度监测、季度评估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数据标准,切实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时效。
(三)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要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并作为必要参考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做到“应查尽查”。
四、规范奖惩措施,持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和惩戒。各级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约束和惩戒,坚决防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
(二)全面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深入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梳理规范工作,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对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措施(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摸排,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规范完善工作。
(三)鼓励开展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工作。支持各级各部门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拓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激励内容。以医疗康养、文化旅游、家政服务、食品餐饮为重点,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主体围绕减免费用、享受优惠、免交押金、降低门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享受便利等,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共同推进多渠道、多元化的“信易+”信用便民惠企应用。
五、提升修复质效,不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主体,要按规定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转为档案保存,并且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二)提升信用修复质效。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一网通办”机制,优化“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功能,提高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六、加强安全防护,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机制
(一)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使用登记、应急处理等制度,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安全。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培训,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数据生成、传输、存储、销毁全流程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自查。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在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采集、归集个人信用信息。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个人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公示。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个人信息以及泄露、篡改、损毁、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七、注重宣传引导,营造“知信、守信、用信”良好氛围
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有针对性开展信用知识教育、信用政策普及活动,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大力发掘诚信典型,多渠道、多形式弘扬诚信典型事迹,充分发挥诚信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感知诚信、领悟诚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666071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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