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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上级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服务机构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等。
第四条 提供多类型价方式。办事企业、市民可现场扫描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公示牌的“好差评”评价二维码直接进行评价,或事后扫描厅内政务服务“好差评” 二维码板牌评价,也可以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电话评价。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制度,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评价主体信息。
第六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
第七条 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八条 建立差评复核机制。对“不满意”评价要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不予采纳。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应当在2周内进行整改。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 对多次受到差评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转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条 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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