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官方网站!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来源 :济南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7-15 10:06 打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2025—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联系电话:市水务局泉水保护处,5170238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

    (2025—2035年)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市域泉水生态空间,系统构建泉水保护体系,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弘扬泉水文化,保护泉水风貌,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1.2 地位与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济南市域范围内泉水保护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各泉群保护详细规划以及规划范围内的泉水生态保护、人文景观保护和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规定。涉及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划,不得与本规划相违背。

    1.3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全部泉水生态功能区,包括趵突泉泉域、白泉泉域、百脉泉泉域、洪范池泉域、长清—孝里水文地质单元、瀛汶河水文地质单元、牟汶河水文地质单元、源泉水文地质单元、沂源水文地质单元,共计5789.62平方千米。

    1.4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等地方法规、管理规定。

    《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济南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济南市河湖水系蓝线规划》《济南市山体保护规划(2023—2035年)》《济南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规划。

    1.5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7年,远期目标年为2035年。

    1.6 规划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优先保护泉水生态循环全过程,严守生态底线空间。

    科学保泉,聚焦核心。加强核心区域的保护与管控,优先保护山体、河流水系,严格保护重点渗漏带,重点管控直接补给区。

    延续文脉,彰显风貌。充分挖掘泉水文化,系统提升泉水景观风貌,加强泉水文旅融合,促进泉·城文化景观申遗。

    城泉共生,兼顾发展。坚持保泉为民,兼顾泉水保护与城乡可持续发展,保护济南“城泉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二章  保护目标与策略

    2.1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立足美丽中国建设,彰显泉城特色,加强泉水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泉水生态基底稳固、泉·城文化景观特色突出的“世界泉水之都”,提升济南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

    近期目标(2027年):开展重点渗漏带生态修复,保持重点渗漏带生态功能基本稳定;保持正常降水年份趵突泉持续喷涌,维持良好泉水水环境质量;城泉共生总体格局基本构建,七十二名泉景观风貌明显提升,建立系统的泉水保护与文化彰显体系。

    远期目标(2035年):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以及间接补给区和其他区域的入渗补给功能得到全面保护、修复、提升;正常降雨年份趵突泉地下水位高于28.15米的天数全年累计达到200天以上,泉水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泉水生态系统稳定、生态服务功能可持续;泉水文化特色全面彰显,名泉景观风貌全面提升,“千泉之城”品牌效应凸显。

    2.2 保护策略

    构建“双维度、三保护、三提升”的总体策略。

    双维度:泉水生态维度和泉水文化维度。泉水生态维度着重保护泉水生态循环全过程,泉水文化维度着重提升泉城文化软实力。

    泉水生态维度:保水源、保路径、保核心。基于泉水“补—径—排”水生态循环系统,对泉水生态功能区实施分区分级保护与管控;加强核心生态要素保护,优先保护山体与河流水系、严格保护重点渗漏带、重点管控直接补给区。

    泉水文化维度:提升城泉共生总体格局、提升泉水特色景观风貌、提升泉旅融合品牌效应。针对泉城、泉群、泉点(泉水出露点)以及各类泉水文化景观,提出保护要求,明确风貌引导,促进融合利用。

    第三章  泉水生态功能总体保护

    3.1 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保护区划

    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有关地质专项成果,确定趵突泉泉域、白泉泉域、百脉泉泉域、洪范池泉域等4个泉域,以及长清—孝里水文地质单元、瀛汶河水文地质单元、牟汶河水文地质单元、源泉水文地质单元、沂源水文地质单元等5个水文地质单元的保护区划。

    3.2 泉水生态功能分区

    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范围内,根据泉水“补—径—排”生态循环系统,划分为“两区三级”的泉水生态功能分区。

    “两区”指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内根据泉水的形成过程划分的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

    补给区内根据入渗补给功能强度与地下水力联系分为“三级”,即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间接补给区和其他区域。重点渗漏带指补给区内地表水向地下水补给能力强、补给速度快的“地表—地下含水层联通”区域;直接补给区指岩溶地下水与泉水为同一含水岩组,对出露区地下水汇集产生直接水源补给的地区;间接补给区和其他区域指补给区范围内除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以外的其他补给区域。

    汇集出露区内根据泉水出露点分布和含水层富水性分为“三级”,即集中出露区、重点富水区和一般富水区。集中出露区指泉群出露区及附近的富水区;重点富水区指奥陶纪马家沟群—九龙群三山子组含水亚组单井出水量>5000m3/d富水区;一般富水区指汇集出露区内的其他区域。

    3.3 保护补给区

    1.总体要求。坚持保泉优先,全面保护补给区生态基底,加强保护重点渗漏带和直接补给区。着力推动生态涵养,精细化管理建设项目,加强污染防治,确保入渗补给功能和水源涵养能力不降低。

    重点渗漏带和直接补给区在此基础上实行叠加管控。

    2.加强生态涵养。保护植被,加快造林绿化,鼓励实施封山育林,重点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工程,提高森林质量;保持自然地形地貌,修复破损山体,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河道治理,开展疏浚工程,合理拦洪蓄水;促进水源涵养,建设水源涵养林,修复河堤及河岸裸露地表植被;实施科学补源,积极运用人工促渗、人工增雨保泉等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恢复和提升入渗补给功能。

    3.明确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泉水生态功能分区、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管控区划的有关要求,将《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大气降水入渗分级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入渗系数大于等于0.4的区域为一级入渗分区(入渗效果较好的区域),入渗系数小于0.4的区域为二级入渗分区(入渗效果一般的区域)。分级分类管控建设用地规模及开发建设强度,减少对入渗补给功能的影响。

    根据项目所在地块入渗强度分级和项目分类,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具体控制指标为:一级入渗分区内居住用地不大于4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及仓储用地不大于55%;二级入渗分区内居住用地不大于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及仓储用地不大于65%。项目兼跨两级入渗分区的,原则上按照一级入渗分区实施管控,但建设用地面积80%以上位于二级入渗分区的,可按照二级入渗分区实施管控。地下空间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采取增设地上停车楼等形式满足有关指标要求。同时,各类建设项目宜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保障地上地下建筑基底叠加区域之外的可透水面积。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力度。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水源地迁建工程除外。

    4.健全管控流程。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准入程序,加强对泉水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控,统筹开发与保护,形成闭环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中涉及泉水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5.严格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严格预防、控制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在重点渗漏带和直接补给区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3.4 保护汇集出露区

    1.总体要求。保护泉水出露点,保护径流通道,控制地下水开采。汇集出露区内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泉水保护要求。

    2.管控地下水开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纳入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系统进行监测预警,对枯水期、丰水期的地下水开采实施管控调节。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予以关闭,政府推进的泉水直饮工程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水源地迁建工程除外。

    3.健全管控流程。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划3.3相关内容要求进行管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和施工。其中,对毗邻名泉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位于施工现场的名泉及其毗邻的名泉采取相应的工程保护措施,防止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泉脉、堵塞泉眼、毁损泉渠等附属设施或者对泉水水质造成破坏性影响,并于建设项目竣工前恢复名泉原貌。具备条件的基坑开挖降水应当回灌或者利用。

    3.5 管控地下空间

    针对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严格遵照《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地下空间开挖深度分级的管控要求,管控地下开挖深度(基础底板),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涉及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的轨道交通和重大地下设施等地下建设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章  优先保护山体、河流水系

    4.1 保护山体

    将《济南市山体保护规划》划定的位于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重点山体保护控制线纳入本规划,作为保泉的山体生态控制线。

    严格执行《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规定的管控要求,重点渗漏带内禁止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4.2 保护河流水系

    将《济南市河湖水系蓝线规划》划定的位于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河湖蓝线纳入本规划,作为保泉的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严格执行《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规定的管控要求,重点渗漏带范围内的河道禁止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直接补给区范围内有条件的河道宜增加入渗措施。

    第五章  严格保护重点渗漏带

    5.1 总体要求

    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严控新增建设、加强现状治理、定期体检评估,确保重点渗漏带功能稳步提升。

    5.2 严控新增建设

    重点渗漏带内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评估项目建设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按照补给区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原则上采取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下限值。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主体工程尽量降低永久占地规模、减少临时占地规模。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采取保障雨水收集入渗等措施,满足泉水保护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应尽快恢复原貌。

    积极运用低影响开发技术,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尽量维持自然状态入渗功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泉水保护相关要求,保障泉水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涉及重点渗漏带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重点渗漏带的保护要求。

    5.3 加强现状治理

    1.非建设用地。保护植被,提高生态植被密度。优先保护重点渗漏带内的林地、湿地等水源涵养能力较强的用地,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要求。

    保持地形,禁止破坏地形地貌。禁止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禁止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确需建设的设施,应顺应地形、减少开挖、降低硬化,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入渗设施,减少和降低对雨水入渗量的影响。

    防治污染,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加强水污染防治,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农膜覆盖减量化,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提升规模以下养殖的污染防治水平,规范水产养殖企业尾水排放。

    有序修复,制定生态修复计划。重点渗漏带内加快宜林荒坡、荒地植树绿化,实施裸土覆绿;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鼓励建设雨水拦蓄增渗设施,增强水库、河道及山体拦蓄能力,建设人工生态湿地等净化设施;加强对坑、塘、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治理工作。

    2.城镇建设用地。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逐步实施清理恢复和迁建。清理各类违章建设与私搭乱建,加快拆违拆临还绿;加强水环境治理,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迁出,推进原址生态修复;加快市政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实现污水全收集;推进公共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至重点渗漏带以外。

    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建设范围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已经开发建成的项目,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生态修复或者逐步迁建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

    3.村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庄迁出重点渗漏带,在原址开展生态修复。有序推进废弃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拆违拆临还绿,依法整改治理污染企业。

    经论证确需原址改造的村庄,允许不减少地表水渗漏的前提下开展集约、适度的改造。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人均建设用地和户均宅基地均应符合集约用地管理有关要求,控制改造规模,降低硬化面积,降低对入渗量的影响。确需局部改造的建筑,应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控制硬化面积,减少对泉水补给的影响。

    完善工程措施。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动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厕改规范化升级、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村庄“四旁”绿化,提倡将低影响开发技术运用到农村居民点建设中。

    4.其他用地。严格管理采矿用地。已有矿泉水采矿权的单位在不超出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允许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其他已有矿业权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矿业权关闭退出后,应当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严控用地转换。认真落实公路用地、铁路用地、特殊用地、水工设施用地、采矿用地等各类其他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停用或废弃的上述其他建设用地,应优先进行生态修复。确需转换为公共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用地的,从其规定。

    降低农业设施项目影响。对产生污染且具备外迁条件的农业设施项目,逐步外迁并实施生态修复;考虑民生需求,对确需改造的农业设施项目,严格控制规模,增加技术措施,减少对泉水补给的影响。

    5.4 定期开展评估

    动态监测入渗效果。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动态监测重点渗漏带内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水文、林业等与名泉保护相关的各类要素变化情况。

    定期评估补给功能。综合分析重点渗漏带及其周边区域的雨水入渗情况、泉水喷涌状况和城乡建设情况,评估实际入渗补给效果,明确强入渗功能的高效、低效区域。

    科学施划精准保护。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稳妥开展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优化调整,从地上、地表、地下三维角度,综合考虑各类影响要素,采取先进勘测技术手段提高施划精度,提出优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重点渗漏带保护的依据。

    第六章  重点管控直接补给区

    6.1 总体要求

    直接补给区以维持泉水入渗功能为主,划分管控区划,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明确建设项目管控要求,加强生态修复,防控水质污染。

    6.2 管控区划

    根据入渗补给能力,结合现状建设与规划管理情况,将直接补给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划定原则如下:

    (1)优先将山体生态控制线、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划为禁止建设区;

    (2)将现状建设用地、已批建设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

    (3)将经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将城镇开发边界外经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市级及以上重大乡村振兴项目划为限制建设区;

    (4)将不符合第(2)(3)条限制建设区划定条件的现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等划为禁止建设区。

    注:①现状建设用地采用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现状建设,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具体判断区分;

    ②穿越或紧邻村庄建设用地的乡村道路用地统筹纳入限制建设区,现状建设用地围合范围内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非建设用地图斑统筹纳入限制建设区;

    ③城镇开发边界外经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镇(街)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

    ④因专项规划数据精度和规划深度未能上图入库的图斑,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进行局部优化的图斑,因山体生态控制线、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城镇开发边界、村庄规划编制确需进行局部优化的图斑,经充分论证的市级及以上乡村振兴项目,在符合上述划定原则的基础上,可通过数据库定期更新维护予以纳入。

    6.3 保护禁止建设区

    加强生态修复,保育自然地形地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各类生态要素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增强入渗补给和水源涵养能力。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山体生态控制线、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与管控。

    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参照5.2条予以管控。已批复的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内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可适当简化项目管理流程。

    因现状建设布局导致管控区划图斑零碎,影响土地使用效率,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的,允许在保证县(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区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置换,鼓励由一级入渗分区(入渗效果较好的区域)置换到二级入渗分区(入渗效果一般的区域)实施建设,允许在同级入渗分区内置换,禁止由二级入渗分区置换到一级入渗分区。

    6.4 管控限制建设区

    1.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允许实施城市更新。控制更新改造强度,减少硬化面积,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保证改造后入渗量不减少,促进入渗补给功能改善。加快依法依规处置各类违章建设与私搭乱建行为,实施拆违拆临还绿。

    针对现状城镇建成区的道路、绿地以及建设项目,按照工程修复要求,采取增渗促渗措施,改善入渗补给效果。

    实行雨污分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系统。

    2.现状村庄建设用地。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入渗总量不减少。在不减少地表水入渗的前提下,允许村民住宅的修缮翻新和旧村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鼓励通过实施村庄改造、综合整治引导农村居民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迁建合并的农村居民点选址应当优先挖潜存量用地,确需局部优化调整限制建设区边界的,应当编制泉水环境影响评价和论证报告,确保村域范围内位于直接补给区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总入渗量提高。

    提倡将低影响开发技术运用到农村居民点建设工作中,减少村庄建筑基础对地下水补给能力造成的影响。完善农村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设施。

    3.现状其他建设用地。对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现状其他建设用地实施更新改造或用途转换时,应当运用低影响开发技术,修复入渗补给功能。

    工矿用地应严格控制生产规模,削减污染排放,严禁超标排放。逐步引导污染企业外迁,优先外迁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已有矿泉水采矿权的单位,参照本规划5.3相关内容要求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矿业权关闭退出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确有再开发利用需求的,应研究编制泉水环境影响评价和论证报告,减少对入渗量的影响。

    4.已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立项后,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5.已批法定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鼓励优先利用入渗强度低的区域。严格落实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地下空间开挖深度等管控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积极运用低影响开发技术,降低对入渗补给功能和水源涵养能力的影响。

    划入限制建设区内的现有采矿权及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开采规划区块,仅允许开展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建设活动;位于2019年编制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保泉禁止建设区内的用地,原则上应作为公共绿地或留白用地,确需转换为其他类型建设用地的,应按规定开展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实施阶段,应按照《济南泉水直接补给区雨水收集入渗设计导则》,落实泉水保护有关要求。

    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内的更新改造项目,参照本部分内容要求执行。

    第七章  泉水文化景观保护与提升

    7.1 总体要求

    统筹泉水资源、山水本底和城乡肌理,构建“城泉共生”的总体格局。凸显地域特色,塑造风格鲜明、特色突出的泉群景观风貌。加强泉水出露点分级保护与泉水景观分类打造,塑造富有魅力的亲泉空间。

    7.2 “城泉共生”总体格局

    融合自然山水生态基底、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和广泛分布的泉水出露点,打造“一轴、一带、两核、十二片”的“城泉共生”总体格局。

    一轴:城泉共生风貌轴,依托山水圣人文化轴,聚焦泉城特色,串联重要泉水聚集区,融汇山、泉、湖、河、城多元景观,集中彰显济南城泉共生的特色风貌与泉水文化。

    一带:泉水生态观光带,依托南部低山丘陵带与众多名泉交织融合的独特生态本底,打造泉融山水的旅游观光带。

    两核:北部依托老城四大泉群打造古城中央泉水核心区,集中展现“泉·城文化景观”;南部依托涌泉泉群打造南部山泉文旅核心区,彰显泉水自然生态风貌,助力区域乡村振兴。

    十二片:根据泉水出露点分布情况,结合历史人文要素与自然生态条件划定十二片泉群。

    7.3 泉群保护区划

    根据泉水出露点分布情况,结合历史人文要素、自然生态条件以及行政管辖事权,划定趵突泉泉群、黑虎泉泉群、珍珠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百脉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范池泉群、吕祖泉泉群及舜泉泉群的保护区划。

    7.4 泉群保护和风貌彰显

    在趵突泉泉群、黑虎泉泉群、珍珠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百脉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范池泉群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基础施工应当限制采用箱型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构)筑物。结合区域山水生态本底、文旅资源禀赋和泉城、泉村建设肌理,与名泉资源有机融合,彰显青山绿水、景观多样的泉水文化风貌。

    精品展现老城区四大泉群,结合“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遗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丰富泉水利用模式,延续地域特色鲜明的泉水生活传统,保障济南古城延续发展与泉水文化的培育,贯通四大泉群水系,串联风貌旅游轴线,打造特色泉水风貌区。

    差异化打造涌泉泉群,与老城区四大泉群南北呼应、各具特色,凸显自然生态、休闲文旅和乡村振兴三方面的引领价值,结合南部山区优良的山水生态环境,彰显泉水村落特色。

    白泉泉群联动彰显鹊华烟雨的生态人文特色,百脉泉泉群聚焦融合龙山文化,挖掘整合“二安”历史人文资源,精塑泉水主题园林,打造名泉文旅精品。

    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范池泉群重点凸显山泉相依、村泉相融的特色风貌,展现泉畔人家、泉趣盎然的田园风光。

    吕祖泉泉群、舜泉泉群联动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嬴牟文化遗产聚集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充分挖掘区内泉水资源潜力,彰显泉群生态人文风光。

    7.5 泉水出露点保护

    依据《名泉认定规范》(DB3701/T 54—2024)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名泉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七十二名泉和其他名泉分类,针对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实施分级保护。

    1.七十二名泉。严格保护现存泉水相关的历史风物,不得私自破坏、改建、扩建。严禁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以及私自圈占出露点、非法取水等。严格控制泉水出露点周边污染源,依法严厉打击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污物等行为。

    合理规划出露点周围景观及附属设施,完善出露点标识系统,开展泉水出露点及泉水风物建档工作。在泉池周围2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在泉池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在泉池周边3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活动宜与泉水风貌相协调,充分考虑泉水的合理利用与融合发展需求。

    2.其他名泉。保护泉水出露点的自然状态,避免断流期对泉池、泉水水质造成破坏。严禁私自填埋、占压泉眼泉池;严禁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进行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等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的行为。

    合理规划出露点周围景观及附属设施,健全出露点标识系统。在泉池周围10米以内,不宜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在泉池周围20米以内不宜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在泉池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宜与泉水风貌相协调,充分考虑泉水合理利用与融合发展需求。

    对集中分布的泉水出露点,应当结合周边环境特征划定集中保护范围;特色鲜明的,将其规划建设为以泉水为主题的景点或公园。

    7.6 泉水文化景观提升

    1.大力弘扬泉水文化。结合“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着力保护泉·城一体的景观图景,依泉就景的泉水园林,泉景合一的人文景致,人泉融合的泉水院落、街巷,弘扬泉水文化,打造泉水品牌。围绕申遗工作实施环境整治,恢复泉水文化景观。重点实施泉水申遗环境整治、泉水展示系统、泉水周边业态升级、泉水空间活力提升等工作任务。济南泉·城文化景观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及保护要求参照《济南泉·城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

    重点保护遗产区,彰显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管控遗产要素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保护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现有水利设施完整的历史格局,管控遗产要素周围的环境设施及有关活动。协调遗产要素保护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产历史风貌,对遗产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必要建设活动需经过充分论证。

    控制一类缓冲区。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古城山水格局及人文环境密切关联的山体界面、近山区域、河流湖泊、重要视廊及景观道路绿化。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的建筑高度、城市色彩及文化风貌,凸显历史格局特色。结合补给区与汇集出露区的管控要求管控二类缓冲区。

    2.全面提升泉水景观风貌。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连点成片、打造精品”的原则,全面推进名泉景观提升工作,实现泉池完整、简介齐全、标识统一、文化彰显、景观协调、宜赏宜游的目标,打造一系列泉水文化品牌。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名泉,延续街区内水网格局及“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整体风貌;保护因泉衍生的泉水街巷、宅院,提升环境品质,打造泉文化空间。泉水保护与景观风貌提升应与文物保护单位风貌相协调。

    泉水园林、城市公园内的名泉,结合泉水出露点分布,精塑标志性节点,营造公共滨水体验空间;挖潜泉水文化底蕴,构筑泉文化展示空间。

    村落内的名泉,延续依泉而建、泉水沿渠盘街绕户的格局特色;活化利用泉水宅院,适度打造泉水民宿、泉水餐饮等特色设施;提质泉水街巷景观环境,合理配置小品及绿化。

    山体内的名泉,完善名泉标识、环卫等服务设施配置,提质泉水景观环境;丰富名泉周边植被景观,打造多层次、多群落的泉水特色风景林。

    3.活化利用泉水资源。开展“品泉、赏泉、嬉泉、听泉、画泉、咏泉、命泉、寻泉、乐泉、酿泉”行动,挖掘泉水文化价值,建设以泉文化为主题,串联主要泉水出露点、泉水村落的特色泉道,推进泉水旅游发展,建设济南泉水文化旅游标志区、泉水主题博物馆等富有泉城特色的旅游消费目的地。

    打造天下泉城品牌,丰富泉水利用模式,以家家泉水、户户直饮为目标,推动实施泉水直饮工程。在中心城区的新开发片区和具备条件的既有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全面推行市民泉水直饮工程建设,并通过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投资运营保障机制和安全、高效、便捷、智慧的服务保障体系,让更多市民享受优质泉水带来的福利。按照市民泉水直饮工程总体规划规定,结合城区水文地质条件和保泉要求,科学布局泉水直饮工程。

    实施泉水文旅产业融合,贯彻实施大泉水文化发展,统筹推进提升泉水景观、开发泉水文创、丰富泉水旅游。结合七十二名泉及其周边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泉水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泉水文化旅游产品,把泉水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鼓励泉水民宿、泉水宴等特色产品的研发,以泉水资源为特色,建设泉水文化主题酒店、精品民宿、房车露营地。

    发挥泉水资源优势,系统挖掘对接国内外教育需求,培育“泉水诗词之旅”“泉水地质研学”“跟着课本游济南”等研学旅行项目。发展泉水文化体育赛事旅游,提升“济南国际泉水节”“济南冬季畅游泉水国际公开赛”等活动影响力。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

    8.1 落实保障措施

    1.法规性措施。完善泉水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强化《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对城市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名泉保护执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同步制定落实保泉要求的实施性文件,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依法做好保泉设施审批、建设、验收、监管等工作,建立泉水保护措施的全周期管理闭环,明确“两公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的管理职责,明确管控流程、管理主体及其实施与监督分工。建立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监督管理、补给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

    2.行政性措施。健全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泉水保护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规划实施。水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有关工作。

    3.技术性措施。逐步深化保泉规划体系,完善水资源数字化系统,搭建泉水保护基础信息平台,纳入全市“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规划确定的泉水保护和管控要求精准落实到城市数字化管理中。加强规划实施传导,开展定期体检评估,动态更新完善数据库,开展全生命周期的泉水保护与风貌彰显。加快推广海绵城市和雨水入渗、人工增雨补源等技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管理。

    4.经济性措施。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内保障名泉保护专项经费,建立名泉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8.2 近期行动计划

    1.生态修复。研究制定减少对重点渗漏带影响的工作方案。逐步开展兴隆—土屋等重点渗漏带的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分批推进原则,优先实施补源效果显著的重点渗漏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增强泉水补给能力。

    2.建设管控。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执行《泉水补给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采取有效工程措施,增加雨水入渗补给,开展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内的现状道路、广场与停车场的海绵工程改造,限期治理限制建设区内污水排放超标项目,健全村镇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系统。

    3.风貌提升。持续实施泉水遗产要素点本体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大泉水街巷保护力度,修缮泉水民居。逐步开展泉水出露点环境整治与风貌提升行动,重点打造特色名泉景观,研究出台泉水保护利用有关导则,全面提升城泉共生的特色景观风貌。

    第九章  附则

    9.1 规划成果

    本规划核心成果包括文本、图集,经批准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名词解释

    1.水文地质单元是具有补给、径流、排泄功能而又相对独立的地下水循环系统。其中以泉水排泄为主的又称为泉域。

    2.补给区是指含水层接受大气降水、地表水、回渗(归)水以及其他含水层等入渗补给的地区。

    3.重点渗漏带又称强渗漏带,是指在补给区范围内由于地形、地质构造、岩性、含水层特性等因素,形成的地表水向地下水补给能力强、补给速度快的“地表—地下含水层联通”区域。

    4.直接补给区是指岩溶地下水能够直接接受大气降水及地表水渗漏补给,且岩溶地下水与泉水为同一含水岩组,有直接水力联系,对出露区地下水汇集产生的直接水源补给的地区。

    5.间接补给区和其他区域指趵突泉泉域、白泉泉域、百脉泉泉域、长清—孝里水文地质单元的间接补给区,以及瀛汶河水文地质单元、牟汶河水文地质单元、源泉水文地质单元、沂源水文地质单元、洪范池泉域的泉水保护范围。

    6.汇集出露区是指含水层的地下水向外部出露的地区。

    7.公益类项目是指水利、环保、扶贫、助残、教育、卫生、防灾减灾等以社会效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项目。

    8.低影响开发技术是指在场地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削减、中途转输、末端调蓄等手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维持场地开发前的水文特征。

    9.泉群是指泉水出露点密集地带,是结合历史人文与自然条件划定的特定风貌区域。

    图集目录

    图1 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区划图

    图2 泉水生态功能分区分级图

    图3 泉城文化风貌特色格局规划图

    图4 泉群保护区划图

    图5 市域泉水出露点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