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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在强化治理体系上,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内容;增设专门条款,规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在明确责任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结合上位法以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内容,明确了五类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失信惩戒: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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